校友捐赠

      一、校友捐赠是校友向母校表达感情、支持母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校友会活动经费的重要来源。为了规范校友捐赠管理,促进校友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大学(威海)北京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校友及其所在单位(以下均称捐赠人)自愿向校友会或通过本会向母校捐赠的财物。

      三、捐赠遵循自愿原则,由校友个人或所在单位自觉捐赠,数额不限。

      四、本会接受捐赠的内容包括:

      (一)捐建(助)教学设施,捐献、捐建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二)捐资设立校友基金以及奖学金、奖教金;

      (三)捐助专项事业发展;

      (四)捐赠图书资料以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五)重大校庆与校友联谊活动的捐赠;

      (六)对校友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

      五、本会常务理事会代表学校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本会接受捐赠货币和物品后,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并单独设立账户,将捐赠财物登记造册。

      六、本会秘书处设立专门办事机构负责对捐款进行管理。捐赠实物或款项的使用情况接受校友会监事会的监督。

      七、本会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财物进行使用。确需改变捐赠物的性质和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助)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

      八、本会秘书处设立专门账户接受捐赠。校友会单笔低于3000元的日常支出由秘书长审批,单笔超过3000元的重大款项支出必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制度办理手续。本会定期在校友会官方网站等公开媒体对财务收支状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秘书处应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日常支出情况。

      九、本会监事会将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十、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本会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一)在本会出版物和校友会官方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突出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二)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本会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可建议学校将捐建的有关实验室、阅览室、校内景点、道路等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设立以捐赠人名称或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对捐赠者颁发证书、纪念牌、纪念品,或者刻碑纪念。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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