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威海)北京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山东大学(威海)北京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东大学(威海)在京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山东大学“为天下储人才,为国家图富强”的办学宗旨,加强在京校友之间的联系,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服务母校发展,服务社会发展,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系山东大学北京校友会的分会,同时为山东大学(威海)校友会的分会。

第五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联络山东大学(威海)校友,组织开展校友联谊活动;

(二)加强校友文化建设,编辑出版校友资料,建设校友网站等;

(三)开展面向校友和社会的培训、科研合作及信息咨询等;

(四)与山东大学北京校友会和山东大学(威海)校友会联系,为校友间、校友与母校间的合作发展搭建平台,为校友回馈母校搭建平台;

(五)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凡在北京居住,或服务处所在北京市管辖范围内的山东大学(威海)校友,拥护《山东大学北京校友会章程》、《山东大学(威海)校友会章程》和本章程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注册,即为本会会员。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山东大学(威海)校友:

(一)在山东大学(威海)或原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学习过的各类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二)山东大学(威海)或原山东大学威海分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合作导师等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称号者。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山东大学北京校友会章程》、《山东大学(威海)校友会章程》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团结、信誉及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支持本会的发展;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对有违《山东大学北京校友会章程》、《山东大学(威海)校友会章程》及本章程,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根据理事会的推荐,决定授予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称号;

(五)决定向山东大学北京校友会、山东大学(威海)校友会推荐的主要负责人人选和向其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从已在本会注册的会员中,经各界校友推举产生。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山东大学北京校友会、山东大学(威海)校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对外代表山东大学(威海)北京校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

(三)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

(四)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或改选部分理事会成员(补选或改选总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当届理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五)决定内设办事机构的设置,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及内设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成员候选人;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推荐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建议人选;

(八)向山东大学北京校友会、山东大学(威海)校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对外代表本会;

(十)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或批准秘书处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组织协调能力强;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于校友事业,并愿为之服务;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年龄以不超过70岁为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第十六条中第一、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和第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中担任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职务的成员,以及校友会聘任的总法律顾问、经营财务总监等专业技术负责人组成。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大学北京校友会、山东大学(威海)校友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现代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为母校及校友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社会上具有较高影响力,或曾获得崇高荣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推荐并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可被授予名誉会长或名誉副会长称号。名誉会长或名誉副会长为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是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机构,对山东大学北京校友会、山东大学(威海)校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遵守章程、履行职责、执行校友代表大会决议、完成山东大学北京校友会和山东大学(威海)校友会交办工作的情况,监督校友会财务收支状况,对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工作享有监督权、建议权和否决权。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由山东大学北京校友会和山东大学(威海)校友会派驻监事,以及校友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长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由监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是校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校友会日常工作。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并明确各内设办事机构职能。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会长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确认。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与内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内设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其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内设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内设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分别由一名副秘书长兼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选举产生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以及向山东大学北京校友会和山东大学(威海)校友会推荐的主要负责人人选,须在选举后15日内,报山东大学北京校友会和山东大学(威海)校友会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条 直属校友团体和二级校友组织是本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理事会决定设立和撤销。直属校友团体依照本章程规定,在本会指导和监督下相对独立地开展活动,根据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建议决定其管理模式、选举其主要负责人。二级校友组织按照本会总体安排,在相应领域或地区开展活动,其主要负责人由本会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任免。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校友捐款;

(二)社会赞助;

(三)合法经营收入;

(四)其他。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组织的活动支出;

(二)本会各机构办公运行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设立专门机构承担经费管理职能,严格按照“财务公开、收支双线、分级审批、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好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将另行制定经费管理制度,予以详细规定。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秘书处及其内设办事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直属团体、二级校友组织负责人均为本会工作人员。校友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属志愿服务性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山东大学北京校友会章程》、《山东大学(威海)校友会章程》、本章程及本会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工作。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本会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完成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工作信息必须通过得到认可的权威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本会的工作信息。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须带头参加校友活动,维护校友会公共形象,积极宣传山大校友文化。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山东大学北京校友会、山东大学(威海)校友会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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